案情介绍:
曾某某因加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童装零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缴纳加盟费、装修费等费用后,并于两次订货会上缴纳相应订金,后因首期订金未全部用于购买产品,曾某某拟将首期剩余订金用于冲抵二期购货资金,遭某某实业公司拒绝,经曾某某多次协商、催告未果,故找到本律师解决纠纷。
案情分析:
接到当事人咨询,本律师研究了相关合同和其他材料,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诸多不利于当事人的条款,但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某某实业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就诸多格式条款向当事人释明,且某某实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关加盟政策支持,供应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货情况十分严重,且当事人要求将首期剩余订金用于冲抵二期订货订金和后期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某某实业公司所称首期剩余订货订金不得用于冲抵的说法不能成立。经本律师分析后,当事人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某某实业公司全额退还当事人余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民法通则》